《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
也不能指望这个委员会能做到完全的客观和公正。 似乎是为配合“事故调查委员会”,厚生劳动省还计划建立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引进“无过失补偿制度”。无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导致患者丧失被救治机会的医疗过失行为[英]/Med Malpractice Rep, 1999,12(11):566-569 依照民事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因近似玩忽职守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对
提出医疗损害的鉴定申请,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确定医疗机构一方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
损害,显然不属于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规定的“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的损害。”如何处理这种损害后果呢?包括我们注意新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免责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
认为,现行“法律规范”不分医疗过失轻重,一律以“刑法”绳之。他认为:“这才是医师被指为高犯罪行业的原因所在,造成诉讼之累。” 这就逼得医师遇到危急病人时,第一个反应不再是“救人第一”,而是“签家属同意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损害,显然不属于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规定的“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的损害。”如何处理这种损害后果呢?包括我们注意新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免责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