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今因医疗过失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中,正如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所指出:“现行医疗过失诉讼,或由于订立契约之意识不够明确,或由于债务不履行之内容不够具体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0cm,表面暗褐色,切开肠腔内容物为食物残渣及血液,肠壁全部出血坏死,镜下见粘膜腺体坏死消失大量炎细胞浸润、肌层充血水肿变性坏死。该病例的处理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最终对簿公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医疗行为过失对患者产生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恶化表现等情形,并由此形成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广义
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