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概念的界定,较之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很大改进,将医疗事故界定由以前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导致功能
传统。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给人体造成损害的犯罪,我国刑法传统对过失犯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追究刑法责任,是以“重伤”作为罪与非罪界限的。因此,尽管医疗学犯罪不以结果是否构成重伤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应尊重刑法
转至B医院抢救。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A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416788.79元,被告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A医院)答辩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A医院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为重症
今日午间看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一个外科术后出现肠梗阻死亡的医疗纠纷,姑且不论医疗是否存在过失,栏目提出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医疗偏护的问题,并提出了不信任,建议采用另一条鉴定的路:医疗
保健院疏忽 龙凤胎妈妈及男胎死亡赔偿14.49万元怀有龙凤胎的邵女士在保健医院待产,最后却在手术过程中丢命,男婴也未能救活。2006年11月28日,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失
腰麻下止血,术后禁食一天,第三天再次大出血,又再次行腰麻下止血,吻合口缝合,现己一个月,现排便困难,是否有肛门狭窄?跟吻合口缝线有直接关系,术前医院医生没有告知会出现大出血和肛门狭窄等情况,是否有医疗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医疗行为过失对患者产生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恶化表现等情形,并由此形成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广义
0cm,表面暗褐色,切开肠腔内容物为食物残渣及血液,肠壁全部出血坏死,镜下见粘膜腺体坏死消失大量炎细胞浸润、肌层充血水肿变性坏死。该病例的处理存在医疗过失,医患之间最终对簿公堂。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院内患者自杀并不少见,特别是肿瘤科,精神科,前几日孕妇自杀事件有一次引爆了舆论,经过有关调查显示院方并无医疗过失,完全合规,至于为什么不加护栏的质疑,根本原因是消防规定呀。也就是说相关医生在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