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而非实际手术操作,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围绕医生“走穴”的利弊,以及是否应使之公开化、合法化,引发了不小的争论。笔者看来,“走穴”本身不应成为抨击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尽快填补法律
我浏览了许多帖子,许多事情临床上一直在做,但是法律上可能并不认可。有的甚至都不合理。举例:2%利多+0.75%罗哌1:1混合液30-40ml臂丛麻醉,麻药过量。碳利+罗哌,罗哌、布比不能与碱性药物
我国医保领域第一部法律条例来了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规定?一起来看↓↓↓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条例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员义务
我是一个二甲医院的妇产科一线医生,因为现在国家规定要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以我们医院把我送到一个三甲医院培训三年,但是临行前给我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培训完后必须为医院工作十年,如果违约将赔偿医
制定或发布药品标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国家药品标准实际上成为“药品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确定无疑的法律性质。没有“国家药品标准”,就没有“药品管理法”的施行。“药典”作为国家药品标准
今日,一则儿科医生被逼下跪的视频在医生朋友圈中疯传,事情发生在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割……其实这种事情发生在美国,**来了直接解决,不行就直接**。不像我们,对这种事毫无办法……既然你的规培制度要效
80%的矛盾来自误会,80%的误会来自沟通,沟通在医患关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沟通中主要是医生主动地告知患者相关的医疗信息,其本质是平衡医患双方的信息。现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生的告知义务做
3.護士、金錢和法律3者的關係是怎樣的?看完前人一些歷史後,發現大多數護士每當犯錯,害怕法律責任的心態往往高於自己為甚麼會犯錯的自責心態,本人對此十分不了解,希望藉此機會得到理想的答案。